来源: 作者: 发文时间: 2018-05-21 16:00:19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改革创新创业动力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2018年5月6日,《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印发(广府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发布背景
《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广府办发〔2014〕26号)印发,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截至2016年12月1日有效期已满(有效期2年)。
在《试行办法》施行的2年时间内,切实降低了我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130037户,其中企业22601户,企业数较改革前的12785户相比增长了76.78%;仅2017年全市共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29171户,其中新发展企业4613户,平均每月新增384户,明显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013年度115户/月的新增速度。但在简化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也暴露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客观问题。
为此,我局按照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登记监管工作实际,并参照省内其他市州住所和经营场所相关登记管理办法,重新起草了《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审议发布。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7年初,就修订《试行办法》向各县区局征求意见。共收到1个县(区)共计9条意见。
2017年1月,5月先后两次就修订《试行办法》向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食药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9个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二个部门11条意见,二个部门无意见,五个部门未反馈意见。
2017年7月召集市城区10余户市场主体,就修订《试行办法》听取意见后,形成《办法》初稿。
2017年下半年先后三次与法制办沟通,逐条研究讨论办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法制办和市工商局联合在政府网站、市工商局网站发布公告,共同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最终形成该办法。
三、《办法》的亮点
《办法》共14条,逻辑清晰,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拟定。《办法》的起草,一方面更加贴近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另一面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改革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亮点一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履行工商部门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负形式审查的责任,没有任何实质审查的义务;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亮点二完善了“一照多址”的相关内容。针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的,考虑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登记,其辖区覆盖四县三区和经开区,而各县区登记机关都只负责本县区企业登记,其辖区都未超出本县区的实际情况。为了规避监管漏洞,强化属地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办法》明确: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只办理备案登记的条件是“该经营场所必须与企业住所在同一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强调“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的条款,提出 “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的,应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内容。
亮点三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手,规范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材料。在前期试点过程中,一度简化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租赁用房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即可,随即暴露出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实问题。本着强化事后监管和真实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企业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尤其是租赁房产和无偿提供的,除了提交租赁协议和提供方证明外,还需要提交出租方(提供方)的不动产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同时还考虑到一些城市居民自有房产也存在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特殊情况,开辟了绿色通道,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该经营场所的证明,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调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真实性,防范虚假证明文件,便于事中事后监管。
亮点四加大“放管服”力度,增加了企业已经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可免于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因为考虑到前置许可部门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一般采取较为严格的实地勘查,工商部门根据许可证上住所和经营场所地址进行登记比较准确,同时也减少了申请人提交材料,简化了登记手续,这也是落实“放管服”的有力践行。
亮点五对“住改商”有关内容重新定位。鉴于“住改商”是民事行为,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范畴,故根据《物权法》和《征收条件》有关规定, 借鉴其他市州作法,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在《办法》中明确“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用途以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等情形的依据”。
亮点六 明确了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和重点监管范围。为适应企业监管机制由实体监管逐步过渡到信用监管的要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规定,重点突出信用监管。并考虑到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能调整,对监管部门相应调整。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发〔2014〕26号)废止。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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